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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2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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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

依据《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13〕61号),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操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的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

(一)工资收入以申请之日起追溯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三)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可按当地统计等部门核定的行业评估标准确定其收入;

(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职工,按实得的养老保险金计算;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实领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六)赡养费的认定。有文书的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赡养费的认定,可将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扣除生活费和抚养费后,再以余额的2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0%。子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农村)低收入标准的,赡养费计算为零;

(七)抚(扶)养费的认定,有文书的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一般可按抚(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抚(扶)养义务人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农村)低收入标准的,抚(扶)养费计算为零;

(八)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出租、变卖、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收入按同等条件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九)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对于因城建、危改、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一次性相关补偿费的人员,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扣除购买自住房屋费用。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结余部分为零或为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和住房拆迁补偿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继承的遗产,社会救济金(物)、接受社会组织或与申请人没有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个人1000元以上的赠予(款、物),其他偶然所得按实际获得计算;

(十一)遗属补助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实际发放计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十二)从事农林牧渔业、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十三)农业人口外出务工收入;

(十四)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十五)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补助收入;

(十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年收入,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的认定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优待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十二五”期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临时性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慰问款(物)等;

(四)接受社会组织或与申请人没有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个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赠予;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户籍不一致家庭的收入计算

(一)无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员组成家庭,非户籍地一方不享受低保待遇,其本人收入按居住地低保标准留足本人生活费后剩余部分计入申请家庭收入。

(二)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家庭一方申请低保时,其本人收入按居住地低保标准留足本人生活费后剩余部分计入申请家庭收入。

四、家庭财产所有权认定

家庭财产所有权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按照实名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国有住宅房屋租赁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合同)的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中型以上农机具等按照购置登记人认定;

(四)债权按照合同、契约书约定的债权人认定。

五、金融财产价值认定

金融财产价值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银行存款按照账户金额自受理申请之日追溯6个月认定;

  (二)股票类资产按照低保申请受理当日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

    (三)基金按照低保申请受理当日净值认定;

  (四)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五)其他金融财产的价值,按照申请受理当日的价值认定。

六、低保档案管理

低保档案是指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低保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一)档案分类。低保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1.纸质档案:包括低保家庭档案、动态管理档案、低保对象名单、信访问题处理情况记录等纸质材料。

2.电子档案:包括低保家庭基本信息扫描文件、低保金银行发放明细等保存为电子介质的材料。

(二)归档方式及内容。

1.低保家庭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审批后完成归档建档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

2)申请书;

3)诚信承诺书;

4)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

5)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

6)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单;

7)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家庭成员收入情况、遗属费证明、赡养、抚(扶)养费证明;

9)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0)家庭成员学生在校情况证明;

11)房产证、土地证及房屋租赁(租住)协议;

12)入户调查表;

13)家庭及成员照片、公示照片;

14)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

15)审批表;

16)其它有关需归档材料。

此档案以纸质介质形式保存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动态管理档案:按照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档的方式,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每年12月底完成归档建档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家庭人员增减情况;

2)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时间及具体金额;

3)委托管理的低保家庭情况。

此档案以纸质介质形式保存于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低保对象名单:按照一社区(村)一档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每月归档一次。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低保家庭人口、住址、联系方式、成员情况及身体状况;

2)保障家庭享受低保金及其他救助情况;

3)委托管理的低保家庭情况。

此档案以纸质介质形式保存于社区服务工作站。

4.低保家庭基本信息扫描文件:按照一户一档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审批后完成归档建档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

2)诚信承诺书;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

4)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

5)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单;

6)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家庭成员收入情况、遗属费证明、赡养、抚(扶)养费证明;

8)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9)家庭成员学生在校情况证明;

10)房产证、土地证及房屋租赁(租住)协议;

11)入户调查表;

12)家庭及成员照片、公示照片;

13)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

14)审批表;

15)其它有关需归档材料。

此档案以扫描文件、电子照片等电子介质形式保存于区、县(市)民政局。其中,审批表纸制档案一式两份由街道(乡镇)盖章后,返回区、县(市)民政局一份留存。

5.低保金银行发放明细:按照一区(县、市)一档的方式,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每月5日前完成归档建档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低保家庭户主信息;

2)差额低保金额;

3)加发低保金额。

此档案以EXCEL表格电子介质形式保存于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信访档案:对于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群众投诉、举报、来信来访问题处理材料按照一事一档的方式,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结案后完成归档建档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举报详细情况记录、信访信件原件;

2)调查材料;

3)处理结果。

此档案以纸质介质形式保存于问题受理机构。

(三)监督指导。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低保档案监督指导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档案监督指导工作。各级部门要真实、完整、规范地完成低保档案归档工作,每年一次对下一级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保管期限。

1.低保家庭档案:在保家庭档案永久保存;停保家庭档案应在停保决定后再保存3年。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扫描文件同期保存。

2.动态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3.低保金银行发放明细:长期保存。

4.低保对象名单:保管期限暂定5年。

5.信访档案:保管期限暂定5年。

 

 

哈尔滨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29日


信息来源:南岗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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