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有关区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黑财指农〔2023〕195号),现将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万元下达给你区(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并按照具体支出情况分列至项级科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切实管好用好资金。要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压实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规定,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积极落实好投入保障,支持启动实施新一轮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政策,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内容。
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跟踪监督。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省级对应安排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且保持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黑财规审〔2021〕13号文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请市乡村振兴局确定1名此项资金财会监督责任人,于收文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附件2)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备案。你区财政部门应比照市级做法,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工作。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分配明细表.XLS
2.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表.XLS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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