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4〕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省财政厅下发“无证经营”及“虚假承诺”企业名单后,我局同步将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自查,并做好专项检查工作,于每月26日前将整治月报、整治工作进度表、处理处罚信息等工作情况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中上报,并于9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本地区整治工作全面总结报送我局。
联系人:贺鹏宇;联系电话:84853225。
邮寄地址:道里区友谊路421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国会〔2023〕26号),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持续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9号),决定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虚假承诺”行为。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整治“无证经营”行为
1.比对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比对截至2024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的机构清单,以及机构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是否开具代理记账发票以及发票开具份数、时间等有关信息。并将名单于7月31日前下发给各市(地)财政部门。
2.组织检查。各市(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结合上述反馈信息,确定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由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此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3.处理处罚。各市(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子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项工作9月30日前完成)
4.工作报告。2024年10月10日前,各市(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省财政厅汇总全省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二)整治“虚假承诺”行为
1.筛选名单。省财政厅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汇总截至2024年5月31日本地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并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名单)。并将告知承诺名单于6月30日前下发给各市(地)财政部门。
2.开展自查。各市(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通知告知承诺名单中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进行自查,并向本地区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此项工作7月31日前完成)
3.组织检查。各市(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结合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2022年、2023年专项检查情况,确定检查清单,由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此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4.处理处罚。各市(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此项工作9月30日前完成)
5.工作报告。2023年10月10日前,各市(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省财政厅汇总全省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严格履行代理记账行业主责,在总结往年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成果基础上,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创新工作方式。各市(地)财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充分发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作用,以信息化手段提升整治工作实效,注重加强处罚处理结果公示,将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持续关注执业质量。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地)财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每月月底前将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的整治月报扫描件、填报整治工作进度表、录入和发布处理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上报省财政厅。月报中应包含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处理处罚情况及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等。省财政厅对各市(地)工作开展情况、创新举措、取得成效适时进行通报。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市(地)财政部门在组织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政策法规的宣贯工作,一方面,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强化负面警示,形成有效震慑;另一方面,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加强行业正面宣传,提升行业发展信心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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