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黑财指社〔2024〕3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区(单位)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万元(项目名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80010001),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此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相关科目。各区(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各区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规定,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财会主责监督、依责监督、内部监督职责。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此项资金由省民政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市民政局确定1名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备案。各区财政部门应比照市级做法,指导同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财会监督责任人报备工作。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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