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4-00018
  • 城乡建设
  • 2014-11-04
  • 主动公开
  • 哈南政办综〔2014〕18号
  • 现行有效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岗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1-11 来源:南岗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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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南岗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南岗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南岗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物业服务水平,全面落实物业工作属地管理职责,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完善管理体系,明确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居住区物业管理,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利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划分

按照《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有关规定,区物业办为行业的牵头指导部门,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各自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庭院及社区物业服务站管理小区庭院环境卫生等各项物业管理工作。

(一)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

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及备案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前,须到区物业办办理前期物业项目招投标备案。

责任主体:区物业办

(二)物业企业驻区备案

依据《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单位驻区备案登记和物业服务保证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哈住房发〔2010〕28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驻区备案制度,强化物业市场监管力度,做好物业企业驻区备案工作

责任主体:区物业办

(三)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

依据《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哈住房发〔2010〕17号)文件要求,督促辖区物业企业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积极推进辖区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工作。

责任主体:区物业办

(四)老旧住宅维修改造

依据《关于印发〈2014年老旧住宅维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物办发〔2014〕3号)文件要求,与市物业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维修项目申报工作。

责任主体:区物业办、各街道办事处

(五)示范项目创建

结合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引导物业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竞争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带动我区物业企业市场良性发展。

责任主体:区物业办、各街道办事处

(六)成立社区物业服务站

依据《关于印发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哈住房发〔2011〕21号)文件要求,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成立社区物业服务站实施物业管理。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七)成立业主委员会

依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督指导工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做好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八)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市场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市场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哈住房发〔2012〕15号)文件要求,对于物业企业进行多次督办而拒不整改,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一方提出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由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九)既有物业项目企业再进入招投标

依据《哈尔滨市既有物业项目企业再进入招投标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哈住房发〔2012〕40号)文件要求,对无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企业将要退出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履行既有物业项目企业再进入招投标程序。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十)信用等级评价

依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哈住房发〔2010〕18号)文件要求,落实物业属地监管职责,做好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日常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申报工作,区物业办对街道办事处采集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后报送市物业办。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十一)物业矛盾纠纷调处

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哈政综〔2010〕35号)文件要求,落实物业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处理辖区业主反映的各类信访投诉案件,做好物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使矛盾化解在基层。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十二)物业管理小区庭院环境卫生

街道办事处监督辖区物业企业做好以下庭院环境卫生及设备设施管理养护工作:

一是楼道净。庭院楼道内无垃圾堆放、无乱贴乱画;楼梯扶手、护栏、单元门窗净。

二是居民庭院净。小区庭院内无垃圾杂物、无装残、无悬挂物、无乱贴乱画。

三是道路、绿地净。小区庭院内道路、绿地内无垃圾杂物。

四是居民庭院设施完好。小区庭院内小品雕塑、休闲桌椅、健身器材等设施完好干净。

五是水箱房设施完好。对二次加压水箱房实施封闭管理,室内要干净整洁,水箱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

三、加强考核

(一)考核对象

1.各街道办事处

2.各物业服务企业

(二)考核内容与形式

区物业办根据《南岗区推进街道重点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巡查、督办结果进行复查、季度考评、年终总评。

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南岗区推进街道重点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和《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三)考

1.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考评;

  2.坚持暗检与明检相结合;

  3.坚持普检与抽检相结合;

  4.坚持考评与督办相结合。

(四)考核措施

将考核结果作为各街道办事处全年评先评优的依据,对连续两个季度在区考核排名末三位的街道办事处,由区物业办将考核结果上报区政府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对服务不达标、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区物业办一是结合街道办事处上报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扣分;二是冻结其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三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四是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召开业主大会实施清退物业企业程序。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南岗区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杨爱国

副组长:李  明  

 员:区城乡建设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物业办,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考核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物业管理工作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加强全区物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让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引导广大业主正确认识和对待物业管理,提高自治意识,树立消费观念,及时缴纳服务费用,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检查,严格考核。严格执行《南岗区推进街道重点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考核权属严格考核,实行“按档评比,对标考核,逐月打分”,考评结果定期向全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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