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南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80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18〕22号)精神,为进一步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文物安全工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关于重新明确市文物保护职责的意见》(哈编发〔2016〕57号)开展区属相关文物工作,同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住房建设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管理单位、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健全完善安全保卫、消防等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政府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到社区居委会、村(屯),再到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人)的顺序,逐级签订文物 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二、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
(一)健全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健全“三级”文物安全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加强部门协调,建立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二)发挥文物网格化管理作用。成立南岗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相关委办局主要领导、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主任为辖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相关乡(镇)、办事处文化站长为文物安全联络员,各相关社区设文物安全保护员,每日巡查,按时上报,确保职责明确,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到点、落实到人。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一)严格审批程序。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编制城乡规划,开展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矿产开发,修建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管廊等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基本建设项目时,要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涉及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确保文物安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四、强化执法和监督检查
(一)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旅游、民族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二)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每年要对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强化文物安全巡查。文物行政部门每年要开展1次文物安全巡查,将文物防盗、火灾、雷击等隐患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查清薄弱环节,明确整改目标,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至少进行执法巡查1次。文物、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人)或所有权单位(所有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态开展自查。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实行文物保护奖励机制,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
(二)建立文物安全监管平台。要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国保、省保和市保、区县(市)保单位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 联网监控和文物保护员智能巡检。
(三)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
六、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责问责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七、组织机构
成立南岗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韩雪松 区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副组长:于雪丽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
成 员:(按照区政府机构设置排序)
仇忠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丁 伟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张 健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一级调研员
汪明义 区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主持执法局工作
郎显峰 区城市更新局局长、党组书记
杨 林 哈尔滨市秋林地区管理处主任、党组书记
崔健锋 南岗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頔晗 南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刘鹏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岗分局局长
何春燕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李云龙 燎原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毛先云 松花江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魏长青 花园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党 群 曲线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黄海英 哈西街工委书记
杨广全 保健路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张 弘 荣市街工委书记
张浩鹏 奋斗路街工委书记
杨晓峰 革新街工委书记
石 英 文化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单长龙 红旗满族乡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岗博物馆,具体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协调、宣传等工作。南岗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王茂,联系电话:87531513。
本领导小组每年年初调整一次,期间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领导分工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工作分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新任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领导按照此清单对应岗位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20年12月4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哈南政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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