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7-00182
  • 农业、林业、水利
  • 2017-06-30
  • 主动公开
  • 哈南政规〔2017〕2号
  • 现行有效

南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有效)

日期:2021-04-12 来源:南岗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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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南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录

前言

1.区域概况

1.1自然环境状况

1.2经济社会概况

2.总则

2.1指导思想

2.2划定原则

2.3工作目标

2.4划定依据

2.5划定程序

2.6术语和定义

3.基本要求

4.划定范围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2自然保护区

4.3风景名胜区

4.4城镇居民区

4.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4.6划定标准

5.畜禽养殖情况现状分析

5.1养殖种类及数量

5.2养殖方式

5.3粪污处置

6.畜禽禁养区划定结果

6.1禁养区类型与面积

6.2禁养区面积与比例

6.3禁养区概况论述

7.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单元调查

8.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9.保障措施

10.附图

南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

前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哈政发〔2016〕9号)及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相关要求,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依据《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南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领导小组名单:

  长:宋博岩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吕  刚      区政府副区长

  员:(排名不分先后)

尹德安    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局长

李玉原    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局长

  慧    区财政局局长

  枫    区发改局局长

  华    区卫生局局长

张本慧    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

赵晓春    区民政局局长

  梅    区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

  力    区园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主任

刘文军    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局长

樊振华    市国土资源局哈西新区分局局长

朱丽新    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局长

冯乐宏    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西部地区规划办)局长

  群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袁铁生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鑫    跃进办事处主任

胡海生    红旗满族乡乡长

孙铁麟    王岗镇镇长

编制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水资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姚杰

编制人员:房睿、王中伟

1.区域概况

1.1自然环境状况

1.1.1地理位置

南岗区隶属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处东经126°45′-126°43′,北纬45°30′-45°40′。南岗区是哈尔滨市中心城区,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金融、交通、商贸中心。东与道外区(原太平区)毗连,南邻香坊区(原香坊区、动力区),北以哈长、滨北铁路线与道里、道外两区分界,西南部隔运粮河与双城市相望。

2015年末,南岗区户籍人口1011116人,其中,城镇人口964368人,乡村人口46748人;全区人口出生率5.64‰,死亡率4.94‰。南岗区辖燎原、大成、松花江、花园、曲线、通达、七政、和兴路、哈西、保健路、荣市、奋斗路、芦家、革新、文化、先锋路、新春、跃进18个街道办事处(157 个社区)及红旗满族乡、王岗镇1乡1镇。

1.1.2地貌

南岗区地处松嫩平原,全境为冲积平原和台地,呈平原、丘陵和漫滩洼地3种地形。区境西南部远郊红旗满族乡属平原地带;西部王岗镇的村屯多建于岭坡处,耕地多半是孤丘、低山和缓岭地带;东部新春街道属于漫滩地。由于松花江的冲积作用和哈尔滨东部山区洪积的影响,形成城区略低于郊区的地势。

1.1.3气候

南岗地区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受西伯利亚内陆冷空气和副热带海洋气团的影响,冬季漫长,寒冷干燥,多刮西北风;夏季暂短,温热多雨,多刮东南风。年平均气温3.5℃,1月气温最低,月平均零下19.4℃,7月气温最高,月平均22.8℃。全区年日照时数2700小时,其中5月份日照最长为264.7小时,12月份最短157.4小时,日照率为61%。无霜期139天,结冰期190天左右。年平均降水量530毫米,多集中在7-8月份,占全年降水量的76.8%。年平均蒸发量为659.8毫米。全区年平均降水量530毫米,多集中在7-8月份,占全年降水量的76.8%。年平均蒸发量为659.8毫米。

1.2经济社会概况

南岗,哈尔滨市的开埠之区,昔称“秦家岗”,属松花江南岸一级台地,地处哈尔滨市所辖城区地势的最高点,故以自然地理特征而得名“南岗”,是哈尔滨市中心城区,全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金融、交通、商贸中心。南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位于宣化街261号。

辖区内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军区等中省直单位78个,市直单位11个,团以上驻军(警)部队26支。辖区内有哈工大、哈工程等普通高校22所,在校大学生25万人;两院院士33名,博士生导师1000余名;中国农科院兽研所、黑龙江省农科院、哈尔滨焊接研究所等中省直科研院所56个,各类科技人员11万人,约占全市科技人员总数的1/3,每年转化科技成果近千项;哈工大、哈工程、哈理工等三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区座落在辖区之内。辖区有新世界、秋林国际、远大、松雷、红博等大型商贸企业243家;哈达果菜、海城装饰、船舶电子大世界、百脑汇等专业市场37个;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190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单位77家。哈尔滨火车站、铁路编组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及省联通、网通、邮政等交通、通讯枢纽均在辖区内;地铁1号线贯穿主城区;已建成的东三省最大的铁路、公路交通枢纽-哈尔滨西客站也座落在辖区之内。

2.总则

2.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关于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工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加强河流沿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区、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2.2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畜禽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题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与地方规定的划定指南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进行划分,科学合理的设置禁养区边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禁养区范围内无规模化养殖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动物试养场、养殖小区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与建设。选址应符合防疫条件第二章中的详细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不予审批。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5)严格按照保护目标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为重点,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2.3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划定结果,并报省级畜牧兽医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4划定依据

2.4.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4.2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 338)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检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 1169-2006)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0年 第7号令)

2.4.3执行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4.4地方文件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

《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哈政发〔2016〕9号)

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哈环函[2016]129号

2.5划定程序

1)摸清底数

南岗区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2)核定边界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3)征求意见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4)报批公布

区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人民政府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6术语和定义

2.6.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6.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2.6.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3.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4.划定范围

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南岗区无饮用水水源地。

4.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南岗区无自然保护区

4.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南岗区无风景名胜区。

4.4城镇居民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南岗建成区的划定范围为以市区规划边界为界限,外扩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域。

南岗区各个乡镇的划定范围为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哈尔滨市城镇规划区范围确定禁养区范围,涉及到农垦用地予以去掉。

4.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如:

1)省、市政府批准的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禁养区;

2)各市政府制定的水质达标方案确定的禁养区;

3)各市政府治理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或黑臭水体确定的禁养区;

4)其他依规需要划定的禁养区。

南岗区涉及到的其他类型的禁养区有:工业园区核心区和重要地表水体。

其中工业园区是哈南工业新城,南起运粮河规划路,北至四环路,东起新华工业园东侧规划路,西至哈双南线,总规划面积462平方公里,为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对哈南工业新城建成区域进行禁养区的划定;

涉及到的重要地表水体为:何家沟、运粮河和红旗乡友谊水库。其中何家沟是松花江的一级支流,运粮河与友谊水库根据实际规划要求,需要进行划定。

4.6划定标准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0年 第7号令)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 33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HJ773-2015)、《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哈政发〔2016〕9号)、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哈环函[2016]129号等相关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距离运粮河、何家沟干流两岸各200m范围内为禁养区。

5.畜禽养殖情况现状分析

5.1养殖种类及数量

红旗乡、王岗镇共有规模化养殖场10家,共有奶牛350头、猪12500头、鸡310000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种类及数量统计见下表:

5-1 南岗区养殖数量统计表

序号

乡镇

奶牛(头)

猪(头)

肉牛(只)

鸡(羽)

肉鸡(羽)

其他

  

1

红旗乡

350

6300

0

110000

0

0

111650

2

王岗镇

0

6200

0

200000

0

0

206200

    

350

12500

0

310000

0

0

322850

5.2养殖方式

南岗区红旗乡共有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王岗镇共有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名称及养殖方式见下表:

5-2 南岗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方式表

序号

乡镇

养殖规模

名称

养殖方式

1

红旗乡

规模化养殖场

黑龙江省海顺养殖有限公司

规模化养殖

哈尔滨玉新奶牛养殖合作社

规模化养殖

哈尔滨益生生猪养殖合作社

发酵床养殖

哈尔滨聚兴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规模化养殖

哈尔滨鑫祥和生猪养殖合作社

规模化养殖

联众牧业蛋鸡养殖场

规模化养殖

2

王岗镇

规模化养殖场

继强养殖场

规模化养殖

靠山养殖场

规模化养殖

宏大养殖场

规模化养殖

勇强养殖场

规模化养殖

5.3粪污处置

南岗区红旗乡、王岗镇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处置方式见下表:

5-3 南岗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处置表

序号

乡镇

养殖规模

名称

粪污收集方式

粪污贮存方式

尿液和污水处理方式

粪便处理方式

1

红旗乡

规模化养殖场

黑龙江省海顺养殖有限公司

人工

临时储粪场

沼气

有机肥

哈尔滨玉新奶牛养殖合作社

人工

临时储粪场

储尿池

农家肥

哈尔滨益生生猪养殖合作社

人工

发酵床养殖

发酵床养殖

农家肥

哈尔滨聚兴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人工

临时储粪场

储尿池

农家肥

哈尔滨鑫祥和生猪养殖合作社

人工

储粪池

储尿池

农家肥

联众牧业蛋鸡养殖场

人工

临时储粪场


农家肥

2

王岗镇

规模化养殖场

继强养殖场

人工

临时储粪场

储尿池

农家肥

靠山养殖场

人工

临时储粪场

储尿池

农家肥

宏大养殖场

人工

临时储粪场

储尿池

农家肥

勇强养殖场

人工

临时储粪场

储尿池

农家肥

6.畜禽禁养区划定结果

6.1禁养区类型与面积

南岗区全区禁养区类型分为三种。分别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各类园区禁养区和重要地表水体禁养区。其中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为73.59平方公里,各类园区禁养区面积为2.94平方公里,重要地表水体禁养区面积为5.057平方公里。全区畜禽禁养区分类统计表、面积及分布,见表6-1。

6-1 南岗区乡镇禁养区类型与面积统计表   单位:km2

序号

乡镇名称

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各类园区禁养区

重要地表水体禁养区

1

王岗镇

22.28

——

1.298

2

红旗乡

——

2.94

3.752

3

南岗建成区

51.31


0.007

总计

73.59

2.94

5.057

注:表格中按照居民区优先级最高,其他禁养区重复区域已去掉。

6.2禁养区面积与比例

南岗区各乡镇禁养区划定总面积为81.587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48.44%。

6-2 南岗区乡镇禁养区面积与占比统计表

序号

乡镇名称

全域总面积(km2

禁养区面积(km2

禁养区占比率(%)

占总面积

1

王岗镇

57.57

23.578

40.96

2

红旗乡

59.42

6.692

11.26

3

南岗建成区

51.43

51.317

99.78

全区总计

168.42

81.587

48.44

6.3禁养区概况论述

1)城镇居民区

南岗区城镇居民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南岗区建成区,划定范围是建成区边界外500米。一部分是城镇规划区,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将王岗镇内部分用地划为禁养区。

南岗区建成区禁养面积为51.31平方公里,王岗镇城镇规划区禁养区面积为22.28平方公里。南岗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是73.59平方公里。南岗区城镇居民区基本情况见下表。

6-3 南岗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

序号

名称

禁养范围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1

王岗镇

王岗镇规划区包括老镇区、兴利村、红星村、永丰村、振兴村、永红村、哈达村、卫星村、新胜村、房身村部分区域。

22.28

2

南岗区建成区

南岗建成区边界外扩500米

51.31

合计


73.59

2)各类园区禁养区

哈南工业新城定位为打造国家重要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区,以航空、汽车为主的国家重要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基地;以核电、风电为主的国家重要新型装备制造基地;以铝镁合金、航空复合材料为主的国家知名材料产业基地;以农产品加工、生物制药为主的省内著名食品医药产业基地;以汽车、电子、软件、服务外包为主的省内重要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动漫创意为主的省内最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

哈南工业新城南起运粮河规划路;北至四环路;东起新华工业园东侧规划路;西至哈双南线,总规划面积462平方公里,包括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平房区(全部)、南岗区(红旗乡)、香坊区(朝阳镇和黎明乡)、阿城区(新华镇和舍利乡)、双城区(新兴乡和周家镇)、五常市(牛家镇)等区域。新城规划范围内,建成区面积34.7平方公里,未开发用地面积335.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楔形绿地76平方公里,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16平方公里。禁养区划定范围是哈南新城核心区,禁养区面积是2.94平方公里。

6-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园区周边禁养区域范围

园区名称

所处位置

位置坐标

禁养范围

禁养面积(km2

哈南新城核心区

红旗乡

N 45°38′1.86″

E 126°41′57.46″

建成区域

2.94

合计

2.94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周边畜禽禁养区域:

南岗区涉及到重要地表水体是运粮河、何家沟和友谊水库。其中何家沟和运粮河是松花江一级支流,运粮河和友谊水库是为了城镇规划发展需要,建设风景区,因此需要划定禁养区。禁养区面积是5.057平方公里。

6-5 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周边禁养范围

序号

名称

禁养范围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1

运粮河

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陆域

2.275

2

何家沟

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陆域

(部分已在禁养区范围内)

1.305

3

红旗乡友谊水库

水库周边500米以内的区域

1.477

合计

5.057

注:与居民区、水库的重复面积已去掉

7.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单元调查

南岗区畜禽禁养区范围内没有规模化养殖场,禁养区外养殖业的发展给当地农民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由于大量的畜禽粪便没有妥善的进行处理,给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以下建议: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养殖污染防治,政府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方案,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8.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1)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公布,具有法律效应,应得到严格执行。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南岗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在非禁养区,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发改局、环保分局、市场监督局、农林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禁养区外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9.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

2)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区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10.附图

相关解读:关于南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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