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岗区城乡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办、局:
现将《南岗区城乡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南岗区城乡困难群众
二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困难群众是南岗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救助是在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哈尔滨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的二次救助。
第四条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量力而行、政府救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行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两种形式:
(一)门诊救助:城乡困难群众患病需要治疗的,必须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
(二)住院救助: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病情可以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
第六条城乡困难群众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每人每年累计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救助项目包括:
(一)免收挂号费和诊察费;
(二)处置费减免70%;
(三)常规化验和设备检查费减免70%。
第七条城乡困难群众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每人每年累计住院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救助项目包括:
(一)全额减免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费用;
(二)个人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减免70%。
第八条救助对象自行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均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九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超出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伤害、交通事故、自杀自残行为等发生的费用;
(三)镶牙、配眼镜、救护车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等发生的费用;
(四)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第十条城乡困难群众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时,应当出具《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金存折等证件;医院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并将救助的具体内容和金额等相关信息记入医疗救助档案。
第十一条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承担。该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度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拨。区级财政于年初将该项资金拨付到区卫生局,区卫生局于年初拨付50%的资金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其余资金由医疗单位先期垫付,年末结算。
第十三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按照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要为服务对象建立医疗救助档案,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当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按规定为住院患者及时提供一日清单及费用明细。
第十五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每月要将医疗救助人数和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等情况报告区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区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区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医疗救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城乡困难群众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有关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待遇的,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从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是指南岗区人民医院、王岗镇中心卫生院、红旗满族乡卫生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南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岗区城乡低保人员二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医疗救济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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