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流程
(一)发布实施规定。由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方案经市级部门审定批复并报省级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审核,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到当地农机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全省农机补贴服务系统开放时间,根据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做到应录尽录。
(四)建立补贴熔断机制。按照《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熔断机制实施细则》规定,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的时候,应及时告知各地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购机户理性购机。系统录入恢复后,如补贴政策有所调整,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验公示信息。区级农机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可从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兑付补贴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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