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岗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粮规〔2021〕3号)、《关于开展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统一全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和行为,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现就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收购地的区、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经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备案;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办理备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区、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同时在多地开展收购的粮食收购企业,在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提供各收购地点的区、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特别注意:
1.新成立的粮食收购企业,要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15日内备案。
2.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办理备案时,填报《黑龙江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可通过窗口提报、信函邮寄、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备案渠道进行备案。
现场办理备案的,《备案表》填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表》填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信函等方式办理备案的,在收到《备案表》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备案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南岗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A区南岗区综合服务窗口。地址: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咨询电话:0451-82632640。
特此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可参考样表填写)
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告知书(含备案材料清单)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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