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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价联[2017]49号文件的通知哈发改联[2017]402号

日期:2017-12-22 来源:南岗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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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改委、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0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7〕49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有关要求,便于企业和执收单位准确掌握和执行有关收费标准,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3号)中关于“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降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96号)中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部分特殊检验收费标准,其中:

(一)降低“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中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固定式压力容器

容器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被检容器价格的

百分比(%)

0.9且不低于

120元

1.4且不低于

150元

1.9且不低于

200元

(二)降低“特殊检验”中的在用常压汽车罐车检验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在用常压汽车罐车

检验项目

抽取

残液

置换

清洗

内外

检验

气密试验

空气/氮气

充氮

置换

导静电

测试

(整车)

软管

试压

(根)

收费系数

(元/M3)

18

60

55

50/60

27

32

10

二、全省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有关收费标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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