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价联[2017]52号文件的通知哈发改联〔2018〕28号
各区发改委、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教育厅:
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报名考务费由市(地)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我省农垦和森工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前,农垦、森工系统高中报名考务费分别由农垦、森工总局收取。
二、高中报名考务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地)、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高中报名考务费收入市(地)与县(市、区)分成办法由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根据事权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7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中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10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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