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价联[2017]53号文件的通知哈发改联[2018]29号
各区发改委、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7〕53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继续申请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收费标准的函》(黑人社函〔2017〕32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经省、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均应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一)初级工:A类120元/人,B类90元/人,C类70元/人。 (二)中级工:A类160元/人,B类130元/人,C类100元/人。 (三)高级工:A类200元/人,B类170元/人,C类140元/人。 (四)技师:A类240元/人,B类200元/人,C类170元/人。 (五)高级技师:A类280元/人,B类240元/人,C类200元/人。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详见附表。 二、对未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9月12日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但在2017年10月11日前已启动实施鉴定工作的,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管理工作: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同意参加考试的,可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不同意参加考试的,应予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可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因兑现招生条件需要,使学生毕业时能够取得“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单位可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上述鉴定工作结束后,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本通知中相应收费规定自行废止。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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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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