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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日期:2023-11-03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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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指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哈尔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区域内发生的内涝、干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报、防、抗、救、援紧密衔接的救助体系,实现灾前预防与灾后应急救助有机结合,提高对突发自然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3)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民众参与同政府应急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设置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区减灾工作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街道、乡(镇)有序开展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主任为区政府区长,减灾委副主任为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减灾委成员为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局、民政局、农林水务局、住建局、商务局、发改局、卫健局、财政局、工科局、统计局、审计局、教育局、交通局、南岗公安分局、武装部、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负责人。

减灾委秘书长为区应急局局长。

2.2 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职责是:

1)承担全区减灾和抗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区域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搜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协调召开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2.3 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政府办: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应急局: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减灾委办公室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民政局: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农林水务局: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住建局:协调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修复、重建,协调上级机关对市政基础进行抗震鉴定等工作。

卫健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

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灾及灾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抗灾救灾专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

工科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及物资的审计。

教育局: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统计局:负责指导各街道、乡(镇)按规定统计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数据。

公安分局:指导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交通局:协助公安分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武装部:组织基层武装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驻区部队: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街道、乡(镇)负责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本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上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完成区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应急准备

3.1 财力准备

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的发展变化,追加预算,当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要优先保障用于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1)加强对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救灾储备库的管理,完善制度,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2)发改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药械、药品等的储备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经贸商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粮食、食用油、食盐的储备管理工作。

3.3 装备准备

区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车辆、移动通讯工具等设备和装备。

3.4队伍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分散而有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第一时间能够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3)动员工、青、妇、民兵组成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社会救助应急力量。

3.5社会捐助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建立《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3)建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启动条件

4.1 灾害分级认定标准

按照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自然灾害分为 Ⅰ 级、 Ⅱ 级、 Ⅲ 级管理。在某一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分别定为 Ⅰ 级、 Ⅱ 级、 Ⅲ 级自然灾害。

1) 重大自然灾害(Ⅰ级):造成死亡 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 1万人以上;倒塌房屋 500 间以上。

2 )较大自然灾害(Ⅱ级):造成死亡 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 5000人以上;倒塌房屋 300间以上。

3)一般自然灾害(Ⅲ级):造成死亡 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 1000人以上;倒塌房屋 100间以上。

4.2启动条件

1)在我区某一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暴雨、飓风、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达到 Ⅲ 级以上程度的,启动本预案。

2)在我区某一区域内发生的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相应数量的人员死亡或相应数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紧急救助的。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 启动程序

1)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2) 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预案等级建议,并逐级报告。

3)区减灾委主任根据灾害等级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

5、应急响应

5.1 区应急救助工作

区应急救助工作在区减灾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状态。

1)预案一经启动,区减灾委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

2)由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 根据抗灾救灾工作报告,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召开有关部门进行会商、评估,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请求指示,争取支援。减灾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届时及时公布。

4) 灾害发生后 24 小时内,要组建赴灾区工作组。一级、二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带队,三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带队。工作组成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5)一级、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三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 48 小时内,区应急局、财政局会商确定区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受灾区域,同时及时向上级争取救灾资金。

6) 一级、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三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 48 小时内,根据需要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

7)根据响应级别,适时适当范围内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公开接收资金捐赠帐号。

8)减灾委办公室随时做好灾情及救助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

5.2 信息收集与灾情信息共享

5.2.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2.2灾情信息规范。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村(屯)、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3灾情信息报告。信息报送以街道、乡(镇)为统计单位,突发性自然灾害要在1小时内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由减灾委办公室逐级上报。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包括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

(1)灾情初报是指灾害发生地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是指在灾情稳定之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街道、乡(镇)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局上报,区应急局每天10时之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是指街道、乡(镇)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政府报告。

5.2.4灾情信息核定。应急部门协调农林水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整、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 灾区应急救助

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应在区政府领导下,在市减灾委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下紧急开展工作。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抢救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卫生防疫组、治安组等机构,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救助。灾害发生基层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织要及时采取先期救助措施,赶赴现场进行救援。一旦灾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减灾委办公室请求增援。

5.3.1抢险与救援。抢救受困群众工作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抢救组负责。抢救组以公安、民兵为主,必要时可以协调形成驻区部队、武警、预备役、消防、电力、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1)依靠基层干部、群众,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有序高效的指挥,发挥基层民兵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2)发挥部队、武警、预备役等人民子弟兵的生力军作用,尽快实施有序高效的救援工作。

    (3)发挥区专家组、专业抢险队伍的专业技术作用,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救援手段,在最短时间内把受困群众解救出来,卫生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实施医疗救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5.3.2转移与安置。组织人员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转移安置组负责。转移安置组由应急、公安、交警、交通和乡村干部组成。

    (1)动员组织。村屯(社区)转移命令由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经请示区减灾委员会后发布。命令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等。

    (2)路线和运输。要按照各地转移安置预案的安排,就近选择高地、学校、广场等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交警部门负责调集车辆,优先保证人员转移,优保障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交通部门要保证运送灾民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3)住处安置。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搭建帐蓬等方式,把转移出来的灾民进一步安置好。集中安置地点要解决好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5.3.3救灾款物的筹集与发放。此项工作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物资供应组负责。物资供应组由民政、财政、卫生、经贸、等部门人员组成。

    (1) 应急部门应尽快在本区域内筹集、调运方便食品,按人按日发放,以最快速度解决灾民临时吃饭问题;应急衣被取暖问题,可通过动员未受灾的党员群众应急捐助的办法解决,当受灾群众增多、需求量增大,靠本区力量无法及时解决时,立即向上级申请援助。

    (2) 应急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款物的发放领取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5.3.4医疗与防疫。此项工作由救灾指挥部医疗防疫组负

责,医疗防疫组由卫生、医药部门人员组成。

    (1)卫生医疗部门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第一线,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减少伤员的痛苦。

(2)在灾区险情基本稳定的同时,要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控制灾后疫情发生。

5.3.5治安与安抚。公安部门要靠前维持灾区社会治安、保证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还要组织基层干部、党员做好灾民的思想稳定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疏通、引导工作,开展伤痛病人及死亡家属的心理调治服务,稳定人心,稳定社会。

    6、应急结束

    6.1灾区根据自然灾害危害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应急结束请示。

    6.2区减灾委办公室要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并征询专家组意见,然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报区减灾委主任。

    6.3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按响应级别分别签发应急结束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1)应急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并与财政部门配合,汇总核算灾区救助费用,及时结算、给付补助资金。

    (2)区应急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应急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指定地点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及时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按规定时限内发放到户。

    (3)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2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灾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应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实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全区灾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5)减灾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6)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  

.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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