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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日期:2024-05-16 来源:区应急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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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哈尔滨市南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南岗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林地)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南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0.1

2.1 协调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科局、南岗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岗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局、区统计局、区司法局、区城管局、区执法局、区民宗局、团区委、区审计局、南岗消防救援大队组成。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街道(乡镇)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减灾委的指挥协调下负责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的主要职责有:

1)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部署灾害救助准备措施;

2)监督检查救助各项应急工作的落实;

3)指挥、协调受灾街道(乡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4)根据灾情派出灾害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实施现场指挥;

5)协调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6)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必要时请求支援。

2.2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区减灾委决策部署,协助区减灾委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统一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3)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工作;

4)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灾害救援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6协助区委宣传部组织救灾方面的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7)会同有关单位拟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8)负责向市减灾委、区政府报告灾害和救援情况;

9)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救灾宣传工作导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救灾的新闻报道和舆情管理工作。

2)区武装部:根据区减灾委的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工作。

3)区发改局:负责组织保障受灾地区应急救灾物资供应,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5)区工科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预防自然灾害建设和应急抢护,确保受灾地区公共通信联络畅通;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6)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慈善会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募捐工作。

7)区财政局:按规定保障救灾资金预算,及时下拨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8)区住建局:组织指导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负责倒损住房的完损等级评定、修复建造质量监管等工作。

9)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做好环卫、照明、桥梁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协助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紧急转移等工作。

11)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做好农业灾害情况统计、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12)区商务局:组织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发挥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13)区文体旅游局:当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协调广电媒体及时播报防灾、避险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14)区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本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应急救援工作,接收、报告和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救灾补助经费安排计划;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16)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灾情期间哄抬物价、借机涨价、囤积居奇的违法行为。

17)区统计局:配合做好灾情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评估,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服务。

18)团区委:负责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组织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9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20)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及时向受难者及受影响群众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灾后重建与救济工作。

21)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救灾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助物资以及破坏救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和安置。

22)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提供受灾地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3)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施救与抢险工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4 现场指挥部

区减灾委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助工作;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方案;设立应急工作组;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救助;及时报告灾害救助进展,根据灾害现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物资保障组、卫生救护组、设施抢修组、接收捐赠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害现场实际,各应急工作组可适当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区住建局、水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等工作;提请驻地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专业灾害救助队伍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紧急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装部、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受灾街道(乡镇)等部门组成。实施灾害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灾害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协调受灾居民疏散安置工作,制定转移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转移的范围;保证转移安置过程中的交通秩序,协调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灾害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生活救助组:由受灾街道(乡镇)、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做好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4)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工科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组成。根据季节和灾情预测,做好物资储备,对社会仓储、物流资源,通过登记、定购代储等方式适时征用,增强应急保障能力;负责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平衡、分配,监督、检查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搞好救灾物资运输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配备救灾车辆、通讯设备、数字摄录器材等装备,以适应救灾工作需要。

5)卫生救护组:由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调度全区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灾害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6)设施抢修组:由区发改局、区工科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供气、供水等设施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

7)接收捐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募捐活动;做好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救灾部门的援助支持。

8)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灾害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区减灾委相关单位和街道(乡镇)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从市气象预警信息平台获取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道(乡镇)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安全保障,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与管理,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街道(乡镇)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及时上报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应急管理局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4.1.2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街道(乡镇)等相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本区行政区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必须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1.3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每日将全天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于每日9时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灾情核报。受灾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街道(乡镇)和水务部门应当及时预测旱情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区委宣传部扎口管理,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4.3.3 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南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0.2

5.1 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等4个响应级别。分级标准中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

⑤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⑤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1.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5.1.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⑤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5.2 响应措施

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委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街道(乡镇)召开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做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2.1 启动应急机制

1)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协调各相关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其中,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相关部门赴灾区;Ⅳ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

2)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区消防救援大队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工作。

5.2.2 受灾人员救助

1)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开展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区公安分局组织受灾地区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3)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4)区财政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对灾情的核查情况,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必要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6)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和等部门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7)受灾街道(乡镇)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受灾街道(乡镇)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

9)区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2.3 基础设施恢复

1)区住建局组织协调做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修复工作。

2)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做好环卫、照明、桥梁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3)区住建局组织做好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受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5.2.4 灾情信息管理

1)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局等部门负责处理本行业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

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

5.2.5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民政局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

3)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5.2.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5.3.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应当对灾情趋势进行动态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5.3.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 响应终止

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乡镇)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指导受灾街道(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进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对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和街道(乡镇)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街道(乡镇),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街道(乡镇)在每年101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报区应急管理局汇总,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街道(乡镇)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财政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6.2.5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资金保障

7.1.1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街道(乡镇)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区、街道(乡镇)救灾资金投入。

7.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局和街道(乡镇)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救灾物资保障

7.2.1 发挥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功能,街道(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建设纵向衔接、横向支撑、规模合理的“区—街道(乡镇)—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2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街道(乡镇)应当根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划要求,积极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要求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和受灾街道(乡镇)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区卫健局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街道(乡镇)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6.1区交通运输局、交管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驻地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8.2 组织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建立健全覆盖全区、街道(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9.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9.3 完善对口支援机制。

7.10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国际民防日”、“世界气象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和“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预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 预案培训演练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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