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哈司通〔2021〕20号)要求,全面清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形成本《通知》。
二、制定过程
制发了《南岗区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通知》,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的范围是:1.2021年7月1日以前公布且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2021年4月23日以前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清理标准,提出保留、废止、修改的意见,梳理汇总后将清理结果在区政府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哈司通﹝2021﹞20号)要求,区政府组织对2021年7月1日前制发并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如下:清理的结果是《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南政办规﹝2020﹞2号)等2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2018年第二次修订的通知》(哈南政办规﹝2018﹞9号)等23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关于印发南岗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南政规﹝2018﹞2号)1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一)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二)废止或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由南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读。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南岗区司法局法制科负责人孙智强,办公电话82716167。
六、其他应该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南岗区司法局
2021年9月23日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
信息来源:南岗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