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文件精神,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2〕24号)要求,全面清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形成本《通知》。
二、制定过程
制发了《南岗区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通知》,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的范围是:1.2022年6月10日以前公布且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2022年6月10日以前公布且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各办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起草和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清理标准,提出保留、废止、修改的意见,梳理汇总后将清理结果在区政府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2〕24号)要求,区政府组织对2022年6月10日前制发并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如下:清理的结果是《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通告》(哈南政规〔2020〕1号)等2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当好主人翁、建功新龙江、振兴哈尔滨”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助推南岗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哈南政办规〔2021〕2号)等4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一)宣布失效:制定依据已宣布失效,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有效期届满,不再继续施行的。
(二)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三)废止或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由南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读。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南岗区司法局法制科负责人孙同志,办公电话82716167。
六、其他应该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南岗区司法局
2022年7月19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岗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