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贵黑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哈尔滨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南岗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本方案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保护利用好黑土地重要指示作为行动纲领,严格保护黑土耕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切实落实省市有关要求,扎实开展我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作为重要的生态工程、民生工程和抢救性工程,促进我区优质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保护利用,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任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提高黑土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通过规范我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建立形成长效运行机制,严格实施黑土剥离、运输、存储、管理、交易和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剥离的黑土优先保障耕地复垦、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需要,严把建设占用耕地关口避免造成浪费,实现黑土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同时,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以来(2021年8月27日),已批准或已开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进行调查和整改,确保应剥尽剥,对存在违法情形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三、组织领导
成立工作专班,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相关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牵头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更新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和站前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南岗生态环境局、南岗公安分局以及王岗镇政府和红旗乡政府等有关农用地转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应委派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工作接口和沟通联络。
四、剥离范围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占用前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范围:25度以上的坡耕地;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需经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南岗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认定,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
五、剥离标准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 23/T 291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
六、工作流程
(一)剥离及运输
1.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占用耕地的。
此类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主体为区更新局,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人,配合实施主体对应剥用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实施剥离工作。剥离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更新局统一安排,计入项目取得土地综合成本,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实施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主要包括土壤数量、质量、污染情况调查,剥离的程序,存储位置、管护及使用方式等内容),同时报送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涉及土壤污染的还应一并报送给南岗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论证通过的,由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对方案进行备案并发放备案凭证。涉及土壤污染的,剥离主体应先在南岗生态环境局监管下完成污染治理相关工作,取得相应文件,再组织专业队伍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运输到指定存储地点或可直接使用地点(详见存储部分内容)。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
完成土壤剥离后,由剥离主体同时向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耕地耕作层剥离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标准的施工内业资料、工程计量结算资料、剥离土壤存储管护资料(不包含剥离后直接运输的)以及相关影像等资料。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组织专家进行外业核查和内业资料评审。验收通过后,由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向实施主体分别发放验收合格通知单;验收不合格的,立即整改,否则不予办理后续相关审批手续。
剥离工作应于完成土地征转用和权属注销登记后启动,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具体确定,但最晚应于供地主体提交供地意见前完成剥离方案审查备案工作;项目用地内耕作层土壤剥离和运输全部完成时间,原则于挂牌出让之前完成,最晚不得超过供地主体交地时间。
表土剥离完成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水土管护工作由实施主体委托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剥离费用。
2.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
由用地单位作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主体,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于开工前完成剥离运输工作,其他参照前款有关要求执行。
3.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
由用地单位(个人)作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主体,并承担相关费用。用地单位(个人)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需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依据方案)指导用地单位(个人)完成土壤表土剥离工作,剥离后土壤由用地单位(个人)自行使用或无偿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需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承诺书,承诺剥离后土壤完全用于农业耕种使用,不得私下转让和用于非农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剥离实施过程以及剥离后土壤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报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存储与利用
为节约成本,土壤存储应与利用直接挂钩,力争实现“短存少存”或“剥用直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地政府应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15日内建立土壤需求台账,选定存储场地,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和备案,后续动态更新依此模式执行,原则每年底更新一次。
土壤存储、管护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相关费用纳入区财政计划,资金来源优先从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占用耕地项目土地收益中予以安排。土壤存储地点应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放、专人管理的原则,尽量利用废弃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土壤存储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剥离的土壤应优先用于南岗区域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受污染耕地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苗床苗圃用土、其他耕地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全区存、用土总台账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台账,编制全区用土计划、统筹用土需求,并在项目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时明确剥离土壤用途或去向指导意见,监管使用土壤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理用土,并进行核验。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剥离土壤管护情况、水土保持情况、闲置去化周期和用土去向、数量、位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形成专题报告,定期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应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集体土地耕作层剥离的土壤应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细则。
由区政府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区政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相应用地单位(个人)。
直接用于南岗区域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受污染耕地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苗床苗圃用土、其他耕地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所需土壤利用费用由区财政局会同属地街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三)监管巡察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地政府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察,及时发现虚假用土、倒卖土壤和未按规定用土等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地政府,联合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报市资源规划局南岗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共同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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