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个人)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完善垃圾处理征收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结合南岗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南岗区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4号)要求收取。
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
四、征收方式
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以各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纳入全区城区管理综合考核指标,实行委托征收制。由区政府委托各街道办事处按年度收取,各街道办事处由城管科牵头,有物业小区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代收,无物业的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代收。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居民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要做到应收尽收。
各街道办事处每月25日前将已征缴费用全额缴存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账号,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缴存情况统一报送至区城管局,由区城管局收费办对各街道办事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进度情况汇总,并进行全区通报。
各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
五、保障机制
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的支出,实行核定基数,增量共享的保障机制。
垃圾处理费应征缴金额为各辖区按文件规定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居民和征收标准确定的缴费金额。按照实际征缴金额的5%作为代收代缴工作经费返还征收责任主体。
根据各辖区应征缴费金额的60%做为征缴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基数。
征缴金额达到应征缴基数60%-70%的责任主体返还超出征缴基数部分的5%。
征缴金额达到应征缴基数70%-80%的责任主体返还超出征缴基数部分的10%。
征缴金额达到应征缴基数80%以上的责任主体返还超出征缴基数部分的20%。
征缴金额未达到应征缴基数20%的责任主体,从环卫作业经费中扣减应征未征金额的15%。
征缴金额未达到应征缴基数20%-40%的责任主体,从环卫作业经费中扣减应征未征金额的10%。
征缴金额未达到应征缴基数40%-60%的责任主体,从环卫作业经费中扣减应征未征金额的5%。
六、相关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发放宣传单、利用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好城镇垃圾处置费收缴宣传工作,努力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应将委托收费项目、计征基数标准、范围及对象及时进行公示,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街道办事处执收人员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必须持有收费文件、工作证,亮证收费,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应收尽收;必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职领导主抓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管理等工作。对所领取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滞留、挪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提供征收清单,做好备查和审核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账目清晰、翔实。
七、处罚措施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