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南岗区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为加强南岗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充实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各环节经费,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南岗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结合南岗区实际情况,特制定该方案。
二、制定过程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我们与政府各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法制办对《方案》的合法性也进行了审核监督,确认可行。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方案》主要是对南岗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对即将展开的征收工作给予明确指导。
2.主要措施
《方案》从南岗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保障机制、相关要求、处罚措施等七个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征收工作具体实施步骤,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与此同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关于“将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之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期,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由城镇垃圾处理费牵头单位南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南岗区城管局收费办公室负责人赵鑫,办公电话13936291616。
六、其他应该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信息来源:南岗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