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岗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南岗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哈尔滨市南岗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南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南岗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岗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工作,南岗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对于取水量较大(日取地表水1500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第五条项目节水评价要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供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循环用水水平、用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价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
第八条本办法由南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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