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南岗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做好哈尔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8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污普〔2018〕8号)要求,结合南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过程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我们与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区政府法制办对《方案》的合法性也进行了审核监督,确认可行。
三、主要内容
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成立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和普查保障等5个普查组落实完成普查工作。
《方案》要求:(一)落实责任。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建立各部门联合推进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共同推进普查各阶段工作。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证质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全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普查质量保证与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普查督办制度,定期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推进,掌握普查进展情况,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方案》中涉及的专业术语等由市污普办统一在培训中解释。
五、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李静欣,办公电话86226565。
六、其他应该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相关文件:《南岗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南岗区政府